电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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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列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  录

一、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三、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 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

五、 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六、 安全检查制度

七、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八、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九、 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十、 卫生保洁制度

十一、 消防防火责任制

十二、 班组安全活动制

十三、 不扰民措施

十四、 门卫值班与保卫制度

十五、 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十六、 项目“三宝四口”安全防护规定

十七、 项目现场的落手清管理制度

十八、 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十九、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一、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由公司工程部、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

二、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审批。

三、 管理内容与要求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意义和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贯彻的原则是:统筹规划,科学地组织施工,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充分利用空间,争取缩短时间,推广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制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用少量的人力、财力取得优良的工程质量和最佳的经济效果。

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深度和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结构特点和技术繁简程度及施工条件,编制深度不同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和建筑群体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小型项目和一般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大面积加固工程、重要的扩建、改建工程,应视工程繁简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

(3)工业设备安装和机械化施工,应单独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4)较大规模的拆除工程,疑难结构的拆除分项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1) 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根据合同精神和计划要求,科学地安排施工。

(2) 贯彻施工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3)运用科学方法,组织立体交叉,平行流水作业,运用网络技术,确定最好的施工组织方案。

(4)落实季节性施工措施,确保全年连续施工。

(5)尽量利用正式工程、现场、原有建筑物、就近已有的设施,减少现场临时设施搭设工程量。

(6)按实际条件,作人力,物力的综合平衡,组织均衡施工,尽量利用当地资源,减少物资运输量,节约能源。

(7)精心地进行施工总平面布置,节约施工用地,力争不占、少占用地,做好文明施工。

4、施睁拿镇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权限。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和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编制,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批。

5、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发放和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式六份,工程部、悉粗质安部、材料设备部、项目经理、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各一份,另一份公司存档。

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是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者,在安排检查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活动时,必须严格按设计部署执行。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为了防止工伤、爆炸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

1、参加编制、审查、批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所编、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技术责任,根据工程项目的划分,逐级编制,逐级上报审批,经审定批准安全技术措施(连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公司技术部门报敏戚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工程部质安部备案。工程部不得下达无安全技术措施的生产计划或工程项目。

2、各项目部应在每年十一月份向公司质安部提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公司质安部负责汇总。

3、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季节及施工条件编制 ,要有针对性,能真正起到指导安全防护,确保安全生产的作用。

4、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承包项目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由项目经理负责审核,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报质安部备案。

5、单位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由公司工程部编制,由技术负责人审定,公司经理批准,由质安部门备案。

6、自制大型工具(包括起重工具)机械设备的技术设计中,必须同时提出制作及用时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负责人审定,经理批准。

7、安全技术措施费,由公司工程部会同质安部审查,财务科统一平衡,报主管经理批准后列入计划,经费来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8、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工程部、质量安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在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同时,检查所属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若发现不按本标准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将根据公司制定的奖罚条例进行经济处罚。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对不同作业部位,不同作业内容,进行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定期交底,并要有交底人签字。

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三、班组长每天的班前会根据当天的施工任务、特点,做好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并要有书面记录。

四、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1、构成架体的各种材料,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以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准用证等,严禁使用无证不合格产品。

2、施工设备安装后由项目部自检,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挂牌使用。

3、所有搭设、检查、验收责任人员均应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单中对各项检查项目均应有结论,数据量化。

4、架体、设备每月应定期检查一次,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日常检查由作业司机在班前进行,在确认其正常时,方可投入使用。

5、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记录在案。

6、验收资料中应有各种准用证与合格证,设备试运转记录,用电设备有电阻测试记录,塔吊验收资料中还应包括拆装单位《浙江省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许可证》、作业人员《浙江省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证书》及其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1、进场施工机具必须有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或当地建筑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准用证,否则不准入场。

2、施工机具安装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机具。

3、日常检查:机械设备每次运行都要进行逐点检查,主要由操作人员进行,可与日常保养结合起来,如果发现较大问题,应立即报告,及时组织修理。

4、定期检查:由专业的维修工人负责,操作工人参与检查,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全面检查设备的性能及实际磨损程度,以确定修理的时间及修理的种类。

5、对于施工机具的修理,一般可由现场施工队建立维修组,全面负责各施工工地的机械设备的维修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修理工作由专业的机修部门负责。

6、每次的检查情况及修理情况均应做好记录,并有检查或维修人员签字。

六、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施工项目部半日至少一次,班组一周不少于一次。对特殊施工项目,烟囱、水塔、梁、基础、大型砼、预制构件吊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巡回检查。

2、各种安全检查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资金全面整改。

3、施工员和安全员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一时难以整改的,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4、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的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项目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范,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各项目部根据如下原则制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认真落实国家和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及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2、项目部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规定新入公司工人的教育,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行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对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识、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工程处会同质安部门对新入公司的人员进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

二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负责,对经过教育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知识,结合施工性质进行安全规章制度、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教育内容是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时间累计为20学时。

职工“三项”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并将考核内容列为工人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并附考试卷;

3、特殊工种培训:

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塔吊司机、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由培训中心(或培训班)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上述特殊作业人员都必须经市劳动部门考试发证,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按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罚款;

4、采用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时,各项目部要组织制订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5、调换新工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识的教育。

6、本制度由项目部实施,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

八、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部颁安全生产验评标准,切实搞好安全生产,认真做好预防工作,确保职工人身和集体财物的安全,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现场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奖励

参照公司二OO一年度对工程质量获得优质奖的奖励办法。

二、处罚

1、开工前,工地必须向公司送报安全组织设计和持证人员履历表及证件,经公司审核后方可开工,如不执行规定擅自开工,按下列规定罚款。

为了加强工地安全工作,工地必须配备执证专职人员。如发现没有配备持证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到位,处以100元罚款。项目部必须在半个月内调有证安全员到位,如项目部无法抽调有证专职安全员,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调有证专职安全员到工地工作,工资由工地负责。

工地需要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缺一名持证人员或持证人员不到位,处以500元罚款,同时工地必须设法在半个月内选派人员去有关单位培训,如工地拒不执行,由公司派人员去有关单位培训,培训结业后到工地工作,除培训费由工地负责加罚500元,到工地工作的人员工资由工地负责。

2、工地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公司的指导。如工地贯彻不力,经公司月度安全检查评定为安全不合格工地,除按公司意见限期整改外,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0.50元罚款;如不执行公司意见进行整改,公司有权调人买料进行安全设备整改,达到合格标准。除所用工料由工地负责外,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3、平时公司工作人员到工地检查工作,如发现脚手架、施工用电、电气设备、四口防护、施工机械及起重设备、施工机具等的分项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处以200元到1000元的罚款。其中:

脚手架的立杆基础:立杆间距、小横杆间距、大横杆间距、杆件搭接、拉结、防护栏杆、踢脚杆、脚手板铺设、脚手架材质、验收、上人便道等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以50元到100元罚款。

施工用电:电器设备、离高压线距离支线架设、现场照明、低压干线架设、变配电装置、开关箱、漏电保安器(采取三级防护)、熔断丝等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以20元到50元的罚款。

“四口”防护: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口等有一处没防护设施的,处以20元到50元罚款。

塔吊:力矩限制器、限位器、避雷、保险装置、路基与路轨、塔吊与输电线路距离、夹轨钳的通挡验收、电缆等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以20元到50元的罚款。

龙门架、井字架、限位保险、缆风绳、卸料平台、吊篮操作棚、避雷、验收等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以20元到50元的罚款。

施工机具:平刨、电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拌和机、乙炔发生器、气瓶、潜水泵等有一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以30元到50元的罚款。

4、当地安全部检查评定安全不合格工地,除限期整改接受省、市、区有关部门处罚外,再处以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罚款。

5、工地发生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作如下规定。如隐瞒不报,加倍处罚。

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属工地违章指挥,要求工人冒险作业或工地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到30000元的罚款;如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刑事处分。

工地伤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属工人违章作业造成,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

6、工地开工前由公司派安全对全体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以后新增工人要上报公司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补课。如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一人罚款50元。

7、每道工序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未经交底而参加作业,每人罚款10元。

8、“三宝”的使用,工地必须按规定悬挂安全网。如工地在临街处或人行道通道处不挂安全网,处以1000元处罚,并采取措施做好防护。高空作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如发现不系安全带而进行高空作业,每人罚款50元。工地有安全带,工人不系者,罚款由个人负责,现场作业人员如发现有不戴安全帽或穿背心、拖鞋的每人罚款10元。

9、工地必须悬挂五牌一图,如发现缺一块,罚款300元。

10、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而且要有针对性,发现安全资料不全,缺一项罚款100元。

11、上述各条款规定,公司均向工地直接收取。

九、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1、施工现场实行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无伤亡事故不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盖章认可。

2、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首先组织力量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公司按事故轻重,通告和报告有关部门,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程)调查登记,分析、统计。

3、对事故应按《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查明事实原因,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处理。

4、要对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提出预防同类事故发生措施不放过),通过调查、分析、处理,改正安全管理工作。

十、卫生保洁制度

1、生活区场地必须做硬地坪,有排水沟,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

2、设置盥洗池,二层以上宿舍要有给水源,水斗和落水管设置。

3、设置生活垃圾箱、茶水亭,上盖加锁,有专人负责清运垃圾及茶水供给。

4、宿舍明亮通风,东西物品堆放整齐,室内清洁,有卫生负责人和轮流值日清扫制度,保持室内整洁。

5、安排专职卫生保洁人员,负责公用场地清扫,保持生活环境的整洁卫生。

6、配制消毒除四害设施,杜绝蚊蝇孽生。

7、办公室要保持清洁,文具应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无蝇,无鼠。

8、食堂要做到防尘,防蝇,防鼠,远离污染源,食堂内外必须每天做到清洗打扫,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

十一、消防防火责任制度

1、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2、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3、焊割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章动火,必须持证上岗(焊工操作证动火证)明确监火人,备带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4、油漆间,木工棚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规定的禁火区域严禁吸烟。

5、非电工严禁擅自装接用电器具,拉设电线。

6、禁止擅自使用非生产性电加热和煤油炉等明火器具。

7、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周围不准任意堆物,保持道路畅通。

十二、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一、安全生产是当天的第一目标,从这个目标出发,必须使人人知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二、班组长应根据当日工作内容,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三、应检查操作岗位周围的安全生产环境,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

四、应检查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及其他不安全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制止进入施工现场。

五、应检查劳动使用工具,材料,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

六、下班前进行总结评比,班后下岗检查,每月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十三、不扰民措施

为了保障建筑工地职工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工程的正常运行,制定下列不扰民措施。

1、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粉尘、噪声、固定废弃物、泥浆、强光等对环境污染和危害。

2、施工现场要制定防尘措施,以达到减少或杜绝扬尘的目的。特别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

3、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4、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防噪声措施,事先作好周围群众工作,并报工地所在的区、县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5、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控,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6、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十四、门卫值班与保卫制度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施工现场保卫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建立门卫值班与保卫制度。

1、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及交接班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值勤标志。

2、非施工人员及本工地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施工现场,外来人员联系业务或找人,警卫必须先验明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工地。

3、进入工地的材料,警卫值班人员必须进行登记,注明材料规格、品种、数量,车的种类和车号。

4、外运材料必须有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警卫人员方可放行。

5、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教育,每季度召开一次治保会,定期组织保卫检查,并将会议检查整改记录存入内业资料内备查。

6、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设专库、专人发放保管,作好成品保护工作,并制定具体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7、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破。

8、门卫值班人员不得随便离开岗位,如被发现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

十五、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1. 工现场电工每天上班前检查一遍线路和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没月对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并将检查和维修情况做好记录。

2. 施工现场每星期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员、电工对工地的用电设备,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把检查和解决的情况写成材料入档备案。

3. 公司质安部每月对现场的临时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问题时,定人、定时、定长、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检。

4. 检查内容按建设部88年颁布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46—88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安全)中有关内容进行检查。

十六、项目“三宝四口”安全防护规定

施工现场“三宝四口”保护应按规定(JGJ59—99)有关标准认真落实,具体规定如下:

1.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扣。

2. 搭设井架、脚手架等高空作业或高处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3. 阳台、楼面、屋面等临时保护必须防护严密,设不小于二道防护拦杆或挂安全网封闭。

4. 楼梯踏步及平台必须设牢固的临时防护拦杆,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安全防护删或采用全封闭围护。

5. 预留洞口、坑井的防护要有严密的防护盖板,1.5m2以上的洞口,四周须设双道防护栏杆,洞口张挂安全平网,并设警示标志。

6. 通道口应均搭设防护栅、栅宽大于通道,栅顶铺脚手架,高层建筑通道口防护栅顶须设双层脚手片(交错搭设)。

7. 严禁使用破损、缺带安全帽和霉变断裂、硬脆的安全带(安全网)。

十七、项目现场的落手清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管理班组落手清工作是搞好项目工程场容场貌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提高工效、降低成本的有效措施。应该必须发动班组,抓好班组管理,按各种班组操作落手清标准进行定期考评并与奖、罚挂钩,在提高班组操作素质的基础上,各班组自觉地按照各自的管理标准做好操作落手清工作,以保证场容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项目管理领导班子要有人负责落手清工作的推行、检查、考核。由技术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实施具体的检查、考核,原则上谁签发任务单谁考核,一般由施工员负责。评分符合标准,不弄虚作假,扣分处注明原因,重实据,奖罚要分明。

三、施工现场落手清工作的一般要求:

1、 施工班组必须做到边施工边清理,落地灰。钢筋、砖块、木料、扣件等及时清理回收,清理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倒在指定点。

2、 楼层、道路、建筑物四周要求做到无散落的混凝土、沙浆、碎砖等杂物。建筑垃圾集中归堆,凡能利用的应作到就层就地破碎使用。

3、 班组使用的手推翻斗车、工具车、设备、周转材料、大模板等用后及时冲洗铲清按规定存放,注意保管。

4、 在脚手架操作的施工班组,必须在操作完毕后及时清除底笆上砼,砂浆、碎砖等杂物,不能影响其他班组区域落手清工作。

5、 落手清工作最基本要求是:“工完料尽场地清”。

十八、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工人做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劝劝阻他人不违章作业。

2. 要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3. 加强设备维修,经常保持作业场所整洁,搞好文明生产,正确使用、妥善保护各种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

4. 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分析、判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作前要进行设备检查,严禁带病运转,电工每天上班前要对现场用电进行检查。

6.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十九、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1、 生产班组每天上班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及时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交底要有针对性的内容;

2、 施工员、安全员每天对作业面上须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执行人员和整改期限;

3、 项目工程部每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由安全员及时做好台帐;

4、 检查要有重点,要讲究实效,并建立项目整改书面通知单,及整改反馈档案制度;

5、 项目要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的管理及有关记录,对较大隐患在短期内不能及时整改的,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向上级请示;

6、 对操作班组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以相应的奖罚措施

无锡市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加强本市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使用(包括销搏运售、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房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电梯使用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过程中,应当坚持便民原则,为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并加强指导。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第八条 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第二章烂空 使用管理第九条 从事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电梯销售单位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质监部门备案。境外企业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须明确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及相关的安全性能责任;

(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须在施工前到质监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到当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检验。承担改造和重大维修工程的单位须向使用单位提供改造和重大维修的质量合格文件;

(三)电梯的改造、维修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改造、维修保养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四)拆除电梯须委托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选购、安装、交付电梯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购有相应资质生产厂家生产的,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电梯,其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配备须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住宅电梯的选配还须符合JG/T5010《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标准。

(二)电梯的安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保证其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并附有齐全的各项证书,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符合下列运行条件:

(一)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有电梯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识;

(三)使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还须满足相应的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四)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确保电梯经检验机构安全检验合格后才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二)按规定配备经过质监部门考核合格的电梯安全管理员;

(三)根据使用场所、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备有资质的电梯操作人员;

(四)制订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对电梯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保证消防、报警通话等系统的安全可靠;

(五)确定专人保管电梯层门三角(专用)钥匙,非专业人员不得使用;

(六)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基历梁单位的,后续维护保养单位须确认被交接的电梯处于安全状态,同时向质监部门申领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七)在电梯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八)无电梯维修保养资质的使用单位,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九)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和操作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哪些内容

生产、使用、检测、监督等方面。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搏伍配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扩展资料:

电梯安全管理要求规定:

1、市基指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橘岩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2、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制度》 有哪些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段腔启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握如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圆猛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分享给你的朋友吧:i贴吧 新浪微博腾讯微博QQ空间人人网豆瓣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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